未支付款项的各项费用是否纳税调增?

2019-10-26 16:0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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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款项的各项费用是否纳税调增,有一篇文章是讲述应付款但没有支付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缴纳上的调整的文章,更符合本文问题,大家可以搜索一下,可以对比阅读,增进理解,本文如下。

未支付款项的各项费用是否纳税调增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提供税前扣除发票截止时间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2011]658号)规定,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未支付款项的各项费用是否纳税调增

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一般情况下由约定的才会承担违约金,没有约定的不用付违约金。违约金规定的数额不宜约定过高或者过低,这两种情况如果是诉至法院的话,都会被进行调整。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未支付款项的各项费用是否纳税调增由会计学堂发布,企业经营需要支付相关成本,有些不能取得有效凭证,这种情况,就要做应作纳税调增处理,本文的分析也是建立在该理解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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