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址错了有没有影响
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其他不影响发票认证的错误,地址写错一个字,电话,开户行,购买方名称开错了,均不作为发 票作废的条件.
根据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相关规定,专票密码主要依靠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销双方税号这七项要素生成,所以只要不是涉及这七项要素少字符,其他的诸如地址电话、开户信息少字,是不影响认证抵扣和入账报销;但一定要及时或通知对方或自行维护.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得有电话吗
对于这样的问题,应该是很多人共性的问题,小编也曾经收到很多类似的问题,今天统一答复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之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其实早在国税发[1995]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做过规定:原文如下:
一、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内蒙古会计人: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得有电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通过认证后,写或者不写电话不影响抵扣,也可以填写公司相关号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对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方双方税号、金额及税额七大要素进行比对,比对相符发票即可通过认证.因此,写或者不写联系电话不影响发票的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专用发票管理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址错了有没有影响?你们明白了吗?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知道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规定必须得有电话,但是小编觉得大家方便的话最好填一下,因为需要提供有效信息.最后,小编提示,现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加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