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将固定资产转移总公司交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固定资产转入总公司的分录怎么做?
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总分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不开具发票,固定资产只是内部调拨,折旧按原来的方法计提,调拨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总公司
贷:固定资产-分工公司
如果分公司会计上独立核算,分公司将固定资产转总公司且开具发票,应该视同销售有偿转让,会计处理如下: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的处置利得
固定资产转移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转移,账务如何处理?
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转移,不需要记账.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资产转移不需要记账.分公司不具有资格,也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所以,分公司之间的不纳税.由总公司进行的账务处理即可.
固定资产转移是指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控股子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因调拨、调剂、投资、买卖而发生的产权变更或产权与实物安装地点同时变更.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可能转移到企业外部,也可能是企业内部转移,内部转移可能是总分机构间转移或者是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之间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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