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账务处理: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报废固定资产交不交增值税
答: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要交纳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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