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旅游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用,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
1.企业奖励员工旅游、员工报销旅游费用,应与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他人员享受旅游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员工集体免费旅游的,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能够量化到个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福利属于非货币性、不可分割福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可以理解,带有拓展训练性质的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按规定由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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