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应收账款等于票据贴现吗

2019-11-26 11:1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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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应收账款等于票据贴现吗,企业与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在到期前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凭证拿到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贴现,这种做法就类似于商业汇票的贴现,具体贴现该怎么做,下文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转让应收账款等于票据贴现吗

答:转让应收账款的方法类似于票据贴现.

1、应收账款贴现是企业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将合法的应收账款凭证拿到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2、应收账款贴现加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同时,由于贴现金的缴纳,所以,应收账款贴现减少了税后利润.应收账款持有企业可将应收账款转换成商业票据,即商品销售方要求购买方将应付货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销售方将收到的应收票据再与银行签订贴现协议进行商业票据贴现.

扩展资料

1、应收账款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2、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天数(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3、商业票据贴现的特点:

(1)贴现业务能为客户快速变现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手续方便、融资成本低.

(2)客户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转让应收账款等于票据贴现吗

应收账款贴现的会计处理?

(一)应收票据的贴现

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无论是否支付,都与贴现企业无关,贴现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2.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注会教材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而中级职称教材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两者均正确.因为票据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限较短,可以选择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这里对于我们中级职称考试的坛友们,按中级的处理掌握即可.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本金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贴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二)应收账款的出售

对于应收账款,如果是不附追索权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即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如果是附追索权的,一般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但是如果期限比较短的,也可以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本金

转让应收账款等于票据贴现吗的内容,会计学堂小编就介绍到这,应收账款的贴现是怎么做的你都学会了吗?本文还介绍了应收账款贴现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这些知识是一个会计必要掌握的技能,希望大家好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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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票据转让和贴现的含义

    你好 应收票据转让,是从一个单位背书转让给另外一个单位 应收票据贴现,是票据还没有到期,为了取得票据资金,提前向银行贴现,取得相应款项的行为 

  • 如何理解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时,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意思贴现企业是等拿到承兑人的款项时,然后由贴现企业给银行吗?为什么不是借:应收账款 贷:短期借款

    同学你好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贴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 由于收回来背书转让的票据时,没有做那笔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没做处理,现在背书转让给他们时,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造成了现在应收票据时负数

    赶紧补做一笔分录,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 没有弄懂应收票据贴现,背书转让,到期

    收到应收票据,公司差现金,就会拿应收票据去贴现,即使没有到期,只需要付贴现利息,就可以拿到现金。背书转让,就是收到应收票据,直接背书后付应付账款,减少自己公司的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就背书给下一定公司。到期就是票据到期后,可以申请到期承兑

  • 老师:票据的“不得转让”意思是既不能转让给别人也不能转让给银行吗?如果是这样,那这张票据是不是就无法贴现,非要等到到期日才能实现收款?

    搜狐网 阴 / 30°  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贴现效力如何?  融资线2017-10-10 订阅  一、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贴现的效力 各国《票据法》中对于票据转让,均有限制或者允许票据关系当事人在票据上记载限制票据流通的字样,即允许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书写“禁止转让”或者“不得转让”字样,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或者“禁止转让”字样的,票据即丧失了可流通性,不得再行背书转让,如果进行转让则为无效票据行为。而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者“禁止转让”字样时,票据是否可以贴现,对此问题在一些司法机关的判案中曾有过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曾认为票据的贴现不同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而是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人买受票据或者向申请贴现人的贷款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的调整范围,所以,虽然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或者“禁止转让”的字样,也不影响票据的贴现,贴现行为仍然有效,贴现银行仍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票据的贴现就是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的一种,当然应当受《票据法》的调整,即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或者“禁止转让”字样的,票据亦不得进行贴现,如果银行接受申请贴现人的申请对票据予以贴现的,贴现银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只能由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人追偿,而不得向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者票据追索。 由前所述,我们亦认为,票据的贴现不是一种贷款行为,而是票据行为,应当受到《票据法》的约束与调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贴现银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对《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利转让的规定,应当作深人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解释,应从票据贴现行为的本质去理解其行为性质。 二、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贴现的效力 背书人的背书记载行为并不是基础票据行为,而是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一经合法出票即为有效票据,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能产生票据丧失流通性的法律后果,即其后手如果再将票据转让的,并不影响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对票据的贴现行为亦是如此。 所以可以认为是,当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票据上,其中有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贴现人亦可以接受贴现申请,贴现票据。但是,由于前书记载中有“不得转让”字样,即产生票据权利切断的后果,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以及前手票据债务人只对背书人的直接后手被背书人承担票据义务与票据责任,而对其被背书人以后的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义务与票据责任,贴现人不得要求该背书人的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向其承担票据义务及责任,而只能向该背书人的后手票据债务人要求承担票据义务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