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是什么收入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七条). 但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该条件就是: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要符合三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适用个税的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即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免税,因为股息,红利本身就是税后利润,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但注意理解其中的关系:注意:"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是要确认的,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就把这块收入去掉,因为支付方(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已交了所得税,所以收到方就不应再交所得税了(即免税).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高税率企业是否需要补税率差?
根据国税函[2008]159号文,第二十四条: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为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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