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物资是存货吗
受托加工物资不是受托方的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受托方"存货"项目核算范围.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
企业由于受工艺设备限制,有时需要把某些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成另一种 性能和用途的物资,以满足经营的需要,例如将木材加工成木箱,生铁加工成铸件等.发往外单位加工的物资,虽暂时离开企业,但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
委托加工物资不是存货吗?
答: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存货;
存货项目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
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它的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
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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