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税前扣除吗
由于股息、红利是对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获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国的所得税法对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也是国际惯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只有在弥补亏损、交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可供分配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向投资者支付股息,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分配.所以企业分给别人的利润一定是税后利润.
与股利分配相关的汇兑损益,可能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造成:
1、应付股利的计价币种与对外支付的币种不一致.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外方股东要求将其应得的股利的人民币金额按董事会决议日的汇率折合为美元,以后无论哪一天实际支付,均按该美元金额支付.这种情况下,应付股利构成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项外币负债.由于股利一旦宣告即成为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从股东权益中分离,因而此情况下的汇兑损益应当与一般的外币往来款(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期末汇兑损益调整一并处理,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在实际支付日购汇汇出股利时,银行当日挂牌的卖出价与作为记帐基础的中间价之间的差异.这属于货币兑换过程中的已实现汇兑损益,应当计入财务费用.
以上汇兑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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