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普票能抵扣吗?
通行费电子发票从2018年开始,将成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普通发票,不仅成为扣税凭证,而且具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也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电子普票能抵扣的相关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66号)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电子普票能抵扣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凭可以抵扣的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电子普票相关提醒事项:
1.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及符合过渡期条件的通行费发票按照依然延续原计算公式计算抵扣.但需注意在过渡期内,将取得的道路通行费发票抓紧时间抵扣,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如超过以上过渡期,即:
2018年7月1日起,原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将不能抵扣;
2019年1月1日起,原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将不能抵扣
2.纳税人使用办理的ETC预付费客户(即俗称充值卡),直接在充值时索取全额电子发票的,则显示为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
4.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ETC后付费卡或用户卡,以免不小心取得了不征税发票,影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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