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用品可以进安全经费吗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矿泉水、冰糖、菊花茶、砖茶等防暑降温用品属于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计入福利费。
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那什么是“劳动保护支出”呢?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那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呢?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包括防暑降温用品的支出。
虽然84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自动废止,但是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解释与范围的规定是不会变的。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讲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那国税函[2009]00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又怎么解释呢?
按国税函[2009]003号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不是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吗?问得好,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头雾水的“罪魁祸首”。
这也是很多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把“防暑降温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温支出”就作为“职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003号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到目前为止唯一明确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文件。
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这里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中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而非企业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费用。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与直接在企业使用的必需的费用是不同的,两者一定要分别对待。
综上所述,“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好了,关于防暑降温用品可以进安全经费吗的问题会计学堂小编就给大家讲完了,同时小编还给大家讲到了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