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计算一个月的专项累计扣除怎么处理

2020-03-06 10:5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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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累计问题是财务人员经常要处理的问题,那少计算一个月的专项累计扣除怎么处理?个税系统,个税的累计收入只显示了本期收入的数据,但是累计的附加扣除却是正常计算了前几个月的数额,导致个税计算不正确,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怎么处理。

少计算一个月的专项累计扣除怎么处理

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当月未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后面月份补记累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案例分析

张三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5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25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因张三1月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来得及填报,故1月份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打算2月份补扣,请问张三前三个月如何预扣预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250=7750(元)

本期预扣预缴税额=7750×3%=232.5(元)

2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2-5000×2-2250×2-2000×2=115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11500×3%-232.5=112.5(元)

3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3-5000×3-2250×3-2000×3=1725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17250×3%-232.5-112.5=172.5(元)

通过计算可以知道,自3月份开始,张三预扣预缴的税款开始正常计算。

少计算一个月的专项累计扣除怎么处理

个税是每个月累计扣除的吗

根据规定,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应预扣税款时,扣缴义务人要以纳税人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取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年度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最后,用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采用累计预扣法的好处在于,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在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在多数情况下会正好与全年应纳税款相等,纳税人也就无需另行办理年度汇缴申报,能够大大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采用累计预扣法,对部分纳税人来说,可能会出现收入逐月累计增加后,适用的税率相应提档,纳税人感觉年初几个月纳税少,之后税额逐渐增加。

但从全年看,该方法计算出的每月应纳税额的全年合计数,与按年度整体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一致的,不影响纳税人应享受的减税红利,更不会额外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反而让纳税人享受到了一定的“递延纳税”的红利。

此外,对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依法计算的个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一致的,按照“补税依法,退税自愿”的原则,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少计算一个月的专项累计扣除怎么处理、个税是每个月累计扣除的吗等问题会计学堂小编就给大家讲解完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当月未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后面月份补记累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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