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没计提的工资能否作为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年前计提工资年后支付能否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的,当期发生的费用应当期入帐,但你们要保证费用的真实性.
地税发[2009]51号文件规定: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预提费用计入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预先提取、实际也已经发生或肯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均取消了预提费用会计科目,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仍在使用该科目,如果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出现确实需要预提的费用,则应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预计负债"等科目核算.预提费用一般是以企业某一具体或偶发性业务为多,其特点是收益和预提先同期发生,费用支付在后,支付期一般较明确且期限不长(如与对方有约定),一事一提.
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直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只要能够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只要符合实际发生(真实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即相关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的预提费用均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但是,日常实务中对企业年末仍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各地税务机关的认识和态度往往不一,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采取了从严从紧的政策,如往往以企业没有实际支付、费用金额没有确定、未取得合法报销凭证等情况为由,规定对企业已提取但年末仍未付出的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时一律纳税调整,但也有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视预提费用的具体情况,在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根据费用是否已实际发生,是否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发票,或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是否已实际支付等情况进行判断.
总之,实务中对预提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的理解和执行都较为混乱,不仅常常让企业无所适从,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从文中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年末没计提的工资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保证费用的真实性,这些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但是以实际发放为准.此外文中还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分析,希望这些在你处理类似问题时都能有帮助,更多相关知识,请继续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