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对于虚开发票罪来说,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虚开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及国家税收收入.
客观方面:客观表现为"虚开",具体如下:
(1)为他人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发票的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具有开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相关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其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合法拥有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虚开行为可以是谋利行为,也可以是免费行为.介绍他人虚开不以谋利为条件.
以上详细介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如何规定的.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需要及时的按照企业所发生的销售状况,及时的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需要有真实的业务才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否则没有真实业务的支撑,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