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收入个人所得税抵扣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研究开发经费(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除文件特殊规定外,对超过部分,是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的。
个人所得税中对捐赠的扣除额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中对捐赠的扣除额是100%,但是仅限于教育和其它公益事业的捐赠。
例如某人本月实发工资6000元,对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从2500(6000-3500)元变成了1500(6000-3500-1000)元。
个税对于捐赠来说这不陌生,财务可能处理的这方面的业务应该较少的,但可以了解一下,会计学堂整理的捐赠收入个人所得税抵扣依据是什么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