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视同销售如何计税?

2018-07-18 17:0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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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该公司安置商品房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问题是如何计税,有哪些依据可以解读,是否视为拆迁成本、销售来处理,小编下面就来讲讲安置房视同销售如何计税。

安置房视同销售如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安置房视同销售如何计税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因为房地产公司是以开发产品抵偿应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以同等金额确认拆迁成本支出,对房地产公司收到补价的,应冲减拆迁成本支出。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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