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返利怎样确定价格进行会计处理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 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 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商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实物返利时,要同时确认价格折让引起的前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以及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引起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而在如何开具发票的处理上,也会直接体现为两份发票,一是折让的红字发票,二是视同销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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