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储备计提时间与比例
专项储备是一个权益类会计科目同时也是一项报表项目,从其账务处理中也能够看出,其计提和使用的处理均不影响未分配利润。“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案例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
政策依据
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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