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包工程增值税账务处理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劳务分包实际上属于建筑服务,这种服务主要是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劳务分工程的分包款可以在增值税差额计算时扣除。
哪些分包工程可以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只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的分包工程才可以扣除分包款。
案例:
案例:某甲公司承包了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
本案例中,甲公司纳税=(1000-300)/1.03*0.03=20.39元,分包公司乙公司纳税=300/1.03*0.03=8.74元。
甲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税额=1000÷(1+3%)×3%=29.13(万元);金额=1000-29.13=970.87(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账务处理:甲方收到工程款: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3
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借:主营业务成本 291.2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8.7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在申报增值税时税额=29.13-8.74=20.39元,与前面甲方应纳增值税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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