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当期加计扣除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这政策的理解,应该将税收优惠的方式与无形资产分摊的方法分开来对待.无形资产的分摊方法在《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里已经明确,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无论是否享受优惠,都应当按照规定摊销.所以,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应按照摊销的年限,按月计算.
例题: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问题
甲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8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仅发生如下一项影响纳税调整的业务.
甲公司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2 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3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5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l 2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l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甲公司当期摊销无形资产成本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分两个步骤处理: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账面处理:按照800万元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4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800万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0万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本年摊销120万.
账面处理:无形资产按照12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6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20万
贷:累计摊销 120万
年度纳税账务处理
(1)当年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50%-120*50%=7540
应交所得税=7540*25%=1885
(2)当期递延所得税=0
(3)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1885
借:所得税费用 188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85
分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1)对于费用的加计扣除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无形资产的加计摊销是指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加计50%后分期摊销扣除,即相当于每期按照折旧额的150%摊销,而不是与当期全部扣除.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200-120=1080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1200*150%-120150%=1080150%=1620
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20-1080=540
此项暂时性差异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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