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销售成品油的账务如何处理
预付卡充值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处理;而加油卡充值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处理。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1】A公司出于方便2017年2月为司机办了张11700元的加油卡,A公司将款项汇至石油公司,石油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将11700元的加油卡及收款收据交给A公司办事人员,由于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没有开普票,月末全部消费完凭加油小票到石油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期限内正常勾选确认。
答:充值时A公司凭银行付款单据及石油公司的收款收据做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石油公司 1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假设月末全部消费完(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预付账款 1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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