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利息税前扣除有什么规定
1、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
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因此,接受关联方的委托
贷款,应当符合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贷款利息支出还应当取得税务机关的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委托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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