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关联公司是否计提
执行旧会计制度的企业,应遵循《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法规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法规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40条 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 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41条规定,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 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 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②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 违约或逾期等;
③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 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④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 他财务重组;
⑤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 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⑥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 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 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
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 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 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⑦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 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 收回投资成本;
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 下跌;⑨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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