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房地产税收政策如何解读
房地产业涉及的征收范围主要有哪些?其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涉及的征收范围有二项,一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其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不按适用税率征税,而是按征收率5%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置或自建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在增值税预缴时不一样吗?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由于取得的方式分购置和自建,在销售后预缴增值税也是不一样的:
(一)购置后转让——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自建后转让——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包括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可抵扣6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年可抵扣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发生不动产处置或注销等情况,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不过,如果房地产开发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的话,则可能会导致整体的税负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以及今后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是税负增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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