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险保费税前扣除是怎么回事?
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在该文件下发后,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该文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而《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所以,按照繆慧频副司长的解答,自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上述条款,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税前扣除的保险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对于上述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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