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佣金在汇算清缴是能扣除吗?

2018-10-22 16:4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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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佣金在汇算清缴是能扣除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除保险企业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另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因此,上述公司无论是委托境内中介服务机构还是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发生的符合以上扣除条件的佣金支出,只有在规定的限额内才允许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

预售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房地产中介佣金在汇算清缴是能扣除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一般实行的是预售预缴、达到清算条件后清算的征管方法。

部分预提费用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该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日结束以前,仍未取得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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