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费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发生以下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3、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前期已经入账)转出到对应的存货成本里。
进项转出的原因
由于增值税特点,在其流转环节中适用抵扣。一旦流转结束,则不得抵扣。因此,如果购进货物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后期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况,就需要对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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