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合作开发项目款的会计处理
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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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项目的所得税处理政策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先以开发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税后利润才可以进行分配,即先税后分。而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因接受合作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同样,合作投资方也不必将利润分配视为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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