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处理流程

2018-10-31 10:5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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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增值税,这说的就是房地产企业,这行业经常有联合开发项目的时候,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如何清算也是有些难点,而且规定较多,如何理解也是个问题,以下为联合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相关的内容。

联合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处理流程

“合作建房”
是开发商在土地实施“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该种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清算中需要准确把握政策的核心内容。特别是联合开发的协议约定以及项目立项的办理方式,针对该公司所描述的情况,建议应该处理如下:

1、若联合开发方只取得房屋自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你们双方开发若是自用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若是对外销售,就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根据该公司的情况,假设该公司出地,建成后按比例分享三成,以该公司为开发主体并且建成后进行销售处理,在纳税处理上就应当以贵单位为主体,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贵单位所分配给联合开发方的开发产品应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允价值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对联合开发方来说相当于用资金换取你单位建好的房产,该单位相当于提前收取了联合开发房的预售款。该单位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给联合开发方。

3、如果该公司不是开发主体,项目以联合开发方名义主体进行开发,则该单位应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分得房产自用暂免土地增值税,分成后再行转让就要另行计算土地增值税。

联合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处理流程

案例

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我公司出土地,联合开发方出资金,开发产品三七分成。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针对我公司分取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土地成本单独进行清算呢,还是与联合开发方拉通计算整个项目的收入与全部开发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应纳税金,然后在税金总额内由我公司与联合开发方分摊税金?

【解答】 “合作建房”
是开发商在土地实施“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该种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清算中需要准确把握政策的核心内容。特别是联合开发的协议约定以及项目立项的办理方式,针对贵公司所描述的情况,我们认为:

一、若联合开发方只取得房屋自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你们双方开发若是自用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若是对外销售,就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假设贵公司出地,建成后按比例分享三成,以贵公司为开发主体并且建成后进行销售处理,在纳税处理上就应当以贵单位为主体,按整个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

联合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为会计学堂整理,以上有些观点,大家可以好好读读,理解不了或是觉得有不妥的地方,可以好好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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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要求,优先备好各项材料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参照国家相关的税务法规,凡是达到以下标准的个人或经济组织都要参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一是房地产各项目彻底被完成、并已经全部售出; 二是没有建设完成的项目但是被整个转让出去的; 三是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获得转让费用的。 凡是达到了以下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应该命令其行为主体承担增值税缴纳义务: 一是已经建设完毕并被验收的项目, 二是所转让的项目面积达到总体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以及尚未达到这一比重,然而,除转让后的其他面积已经被出租; 三是已经手持销售许可证,然而楼盘却在三年时间内没能彻底售出的; 四是房产经济主体已经申请了税务注册登记,却没有履行增值税缴纳义务的; 五是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达到清算条件应当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应准备报送清算资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金额的凭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及无偿提供给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财务会计报表等。 二、明确项目收入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准确核算增值额,还需要有准确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及扣除项目的金额。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地产项目作为清算目标,对每一个项目的各项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精准地核算。 在确认收入时,以全额的方式,开出房产销售发票,以发票上面登记的钱数为标准;没开发票,以及发票尚未以全额的方式开出的,可以将买卖方的交易合约作为参考对象,合约中的交易金额作为交易标准;销售合同书面上的房产面积不符合现实中所测得的面积的,在清算前房款已经给补还的,必须在增值税计算时对应做出调整。 现实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一般是将已经转为销售收入的预收账款科目借方金额形成销售明细表,一般以楼号为单位来制作明细表,其中涵盖:销售合同编号、客户姓名、销售面积、每平米的价格、房款合计数等等。需要对清算穗项目销售明细表的金额进行核对,确保同一项目已经结转的收入金额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金额相一致。 对销售收入加以核对的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收入确定问题: 第一,房产企业把所开发的房产用在员工身上,例如:各种福利待遇等等,以及用来偿还外债、或者以各种方式来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等,一旦出现所有权转移则视作和房产销售性质相同; 第二,将开发的房产中的一部分为自己所用,例如:租赁他人、或自行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等等,仍保有自身产权,未被转让的,则不纳入土地增值税核算范围。 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合理确定住宅类型,也就是是否为普通住宅,如果是普通住宅则要合法享受普通住宅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规定:普通住宅增值额在20%以内的免税。另外,需要注意诚意金、订金、退房违约金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 三、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注意的问题 明确收入后,就需要进一步确认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过程,每一个过程都要获得或付出一定的资金,但无论哪一个过程都必须出具合法证件,例如:为获土地使用权的付出、施工建设的费用成本等等。不允许出现虽然持有合法凭证,但却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不良现象,因为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纳税的威严。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要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得到有效凭据的支持,也就是要有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合法证据,与之相对应的契税也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 对于拆迁安置问题,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要严格依照法规与合约规定来将此确认为拆迁补偿费。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第二,房产开发商在房产开发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会涉及到一些费用,例如:前期原料筹备费、建设施工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应据实扣除,要同具体的文件报告保持一致,这些文件包括:决算文件、施工合约文件、工程结算文件…… 工程建设完成并被验收以后,参照合约内容,需要将工程安装企业的一部分工程费用扣除,扣除的费用充当项目开发的质量担保,工程安装企业凭借这部分质量担保金来向房产企业申请发票,土地增值税要根据发票中的金额数量来进行核算;相反,没有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开发商由于工程进度落后,导致建设工期超时完工所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作为增值税核算项目。房产企业对自身装潢的房产用于销售,其中所涉及的装潢花销归入成本范围。 第三,房产开发上在房屋建设的同时,与之相联系建设的各项房产配套设施,例如:交通设备停放场、物业管理单位、幼儿园、等各项公共设施在落成以后,产权为所有业主共同享有,将所建设的房产不收取任何费用上交给国家行政机构、公立事业单位等等用于支持国家非商业事业,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所建设房产进行有偿转让的,则要对收入进行核算,同时要扣除成本、费用。 第四,房产开放商自行建设的房产销售服务建筑、以及一些施工中搭建的样板房等则要依照具体情况针对性处理: 1、开发商在施工地点建设的暂时性房屋,例如:房屋销售中心、供工人居住的样板房等在建设、室内设计过程中出现的花销要列进房产销售中扣除。 2、在这些临时性建筑物内进行的室内设计、装饰等所产生的花销,在完工后如果发生了有偿转让,则要将转让收入列入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中,予源以扣除。 最后,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20%予以加计扣除。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开发、转让,土地增值税清算 2、商住楼开发、出售,土地增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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