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的会计处理
(一)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在实务处理中,预收房款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
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对预缴的所得税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缴纳时同(1)一样,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预交营业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
预交营业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一般较为简单,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年度终了,对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转人当年销售收入,按发生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并将已缴纳的税金转入本年利润,反映在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栏同时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里,预交的税金由于税法上可以作为费用成本列支,这样会计和税务就存在差异。有的企业就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有的不作处理,反映在应交税费栏,即为负数表示。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与结转的税务处理
开发企业的所得税预征与实际征收换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现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逐步将开发企业预征阶段税金处理与结转收入时的差额调整分析如下:
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明确: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采用计税毛利率法更加科学、合理、合法:计税毛利率法,对实际发生的费用、税金及附加,已于发生的当期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只需考虑产品的计税成本问题。
当期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计税毛利额=当期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毛利额—当期期间费用—当期已交税金及附加
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
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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