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在实务中,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很普遍,而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税的问题上,尤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所得税的争议最大。笔者认为,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投资者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无需像取得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那样办理免税备案。由于税法同时规定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因此在以后转让或处置股权时,也不得扣除转让增值的部分,同时,再转让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分期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为会计学堂整理,公司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所得税方面的缴纳的有关规定,大家是否理解透彻了呢,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