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开展业务之前的预收账款有哪些税务规定?

2018-11-01 13:4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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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税务规定十分繁琐,在实操中,很容易忽略一些规则,从而出现一些错误,这该如何处理,就具体情况来说,犯错误难免,但应该不断改进,以下为尚未开展业务之前的预收账款有哪些税务规定相关的内容。

尚未开展业务之前的预收账款有哪些税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了“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和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尚未开展业务之前的预收账款有哪些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除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外,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其中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若公司在当年没有实现销售,不应确认为收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不应将此部分收入调增收入项目。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若公司生产销售的是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应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预收款”该何时纳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首先,以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除以上案例还有如:KTV、休闲场所、餐厅、超市等预售充值卡,应以发生应税行为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当然预售充值卡必须是没有开具发票的。

其次,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最后,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以上案例外还有如:预收一年的场地租金、预收一年的车辆租赁费等,都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尚未开展业务之前的预收账款有哪些税务规定为会计学堂整理,要掌握这类知识,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有不少东西需要理解加记忆,这是需要时间来熟悉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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