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进场费怎么筹划纳税
商场在收取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时,如果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则商场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按实际所提供的不同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因此,商场(或超市)在与供货商签订收费合同时,尽量规避与销售量、销售额或服务额挂钩,这样就能有效的降低增值税的税负率。
签订合同时掌握两大关键点:
1、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
2、看商场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或服务。
据介绍,在经营活动中,各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按合同要向部分供货方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上架费及返还收入等费用。
这些费用该如何缴税,主要看收取的费用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关联。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相关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应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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