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样的减免税怎么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免抵退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那么,对于企业报送出口的样品或展品,如果最终在境外销售并收汇的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为零或涉税违规的除外)
1.自营出口销售的货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2.委托出口销售的货样
委托代理出口货样有企业整箱报关,也有出口货样较少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拼箱集中报关。另外,生产企业委托与自营出口货样在申报免抵退税的处理上也有较大区别。
(1)公司整箱委托出口货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2)拼箱集中报关出口货样。根据12号公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2015年5月1日后为电子信息)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生产企业委托给受托出口企业拼箱集中报关的出口货样,应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比照整箱委托出口的流程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免税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免税主要有四类情形:一是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出口收汇;二是免抵退税逾期后符合免税申报;三是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或展品;四是国内免税的出口货样。
1.逾期收汇的出口货样
根据30号公告规定,除由于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收汇或者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超期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免抵退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
2.免抵退税申报逾期的出口货样
根据第24号公告和12号公告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出口之日起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应在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同样,出口货物比照执行。
3.未作价的出口货样
根据第24号公告第九条和12号公告附件11规定,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享受免税政策。
4.国内免税的出口货样
根据第2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货样的减免税怎么处理为会计学堂整理,上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在适用退税、免税或征税政策上的一些争议是真实存在的,希望以上的解释帮助大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