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购入债权业务税务怎么处理
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这类业务并不常发生。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①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②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购买企业债权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即购买方、出让方和债务人都要认可。一般采用函证的方式与第三方(债务人)确认,可依据三方协议入账,不用发票。如果对方给你开票,也是往来票或将原发票交给你们,不会重新开发票的,那样他们还要缴纳流转税。
如果债务人没有给出让方发票,而是直接开给你们的话,考虑谨慎性原则,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处理方法。
先按协议金额入账,实际收到发票时,如果发票金额大于入账金额,多出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票面金额小于协议金额,差额记为坏账准备,待以后处理。
案例
A企业打包购入债权,债权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企业按1000万元购入,后来又追回500万元,同时在追回债权的过程中发生了200万元的费用。请问A企业需要在哪些环节缴纳税费?
答:A企业打包购入债权,债权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A企业按1000万元购入,这1000万元相当于打包购入债权的公允价值,企业按公允价值购入债权入账,没有涉税问题。
企业后来追回500万元,属于应收账款的收回,也没有涉税问题。
对追回债权的过程中发生了200万元的费用,属于企业正常成本费用支出,对于金融企业以上支出属于成本,其他企业属于管理费用支出处理。
对于企业已经支付的尚未收的500万元应收账款,企业如果认为确实收不回来,需要作坏账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8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准备资料,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不能按财税[2009]88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准备资料,或没有获得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以上不能收回已做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打包购入债权业务税务怎么处理为会计学堂整理,虽然处理的方法都有,但并非没有漏洞,所以有些情况大家会争论,有些问题思考不得结果时,大家可以咨询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