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如何进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采取成本法核算,根据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通常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
在旧的会计准则中,企业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新会计准则,在投资分类上,引进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采用按金融工具的属性进行分类的方法。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定义为,初始确认时被指定的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注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债券。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与以往以历史成本计价明显不同的是,新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费用应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取得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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