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购发票的预缴税款怎么记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关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项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款分录怎么做(增值税预缴)?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这时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借方余额。
(2)如果出现“当月12月发生应交税费,要在预缴税费里抵扣”的情况,即不考虑预缴的一万多增值税,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当月进项税和销项税加总,出现了贷方余额。
(3)结合以上两点,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自动就相抵了,注意填好当月申报表就好了。
增购发票的预缴税款怎么记账为会计学堂整理,要想让自己的工作变得高效,除了有效的学习外,就是要反思自己的工作,导语中已经刚说了一遍,这里再强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