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有哪些呢?

2018-11-16 13:4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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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是难住了不少零基础的学员,相关的问题有不少,其中之一是什么呢,是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有哪些,本文要指出的有5点,本文如下,欢迎阅读。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有哪些呢

根增值税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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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扣税办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的发票,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的180天内持票到办税大厅进行扫描认证,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因此企业账务人员应对企业每月的税款要有一个筹划,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在适当的时候去认证,以免造成有时进项比销项多,有时又无进项可抵扣的情况。

当出现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时,多余部份可留在下月抵扣,也就是在申报表18行(实际抵扣额)上反映的数字等于销项税额,因此本月应交税额为零,多余进项税额留下期抵扣(申报表20行)。

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为什么要交税为会计学堂整理,虽说这类问题不至于影响我们的工作,但是一些明显的错误,大家都不会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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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老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c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时用于正常缴纳增值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六种情形: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笔进项税额已抵扣。假设无相关责任人赔偿,则,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该笔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七种情形: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纳税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职工报销差旅费,其中报销交通费用(飞机票)111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进项税额1100元。则,该笔旅客运输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该笔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相关损益类科目,不得抵扣。 第八种情形: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种情形:购进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种情形: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一种情形: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二种情形:失控发票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 企业如何防范“失控发票”: (一)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 (二)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 (三)控制付款时间,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不能用现金支付,防止被骗,造成损失。 (四)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和打消侥幸心理,以防不必要的麻烦。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十三种情形: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补救措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第十四种情形: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认证通过或稽核比对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补救措施: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下列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78号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公告附件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第十五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走逃(失联)企业(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 老师,请问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 2016年36号文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有哪些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5、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8、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9、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0、购进的贷款服务。 11、购进的餐饮服务。 12、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13、购进的娱乐服务。

  •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购买方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老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c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时用于正常缴纳增值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六种情形: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笔进项税额已抵扣。假设无相关责任人赔偿,则,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该笔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七种情形: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八种情形:购进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种情形: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一种情形: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一种情形:失控发票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  企业如何防范“失控发票”:  (一)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  (二)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  (三)控制付款时间,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不能用现金支付,防止被骗,造成损失。  (四)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和打消侥幸心理,以防不必要的麻烦。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十三种情形: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补救措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第十四种情形: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认证通过或稽核比对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补救措施: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下列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78号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公告附件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第十五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走逃(失联)企业(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