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1、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房款-***
2、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将该种行为作为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和预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房地产预收销售房款就应按会计、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这时可以给客户开具收据):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期末计算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等
贷:银行存款
然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一般都能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个企业对预售收入应缴税费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大致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是不做提取税费的会计处理,只做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即实际缴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种方法反映在账表上的“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为红字或负数余额,本来是企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该缴纳的税费,却可能使信息使用者误认为是企业“多缴了税费”,因而不符合会计“明晰性原则”;
方法二是对当期应该缴纳的全部税费(包括实现收入和预售收入两部分的应缴税费)不加区别地做先提后缴的会计处理,这种方法使“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计提基数包括预收账款,与实现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相脱节,“所得税”费用的计提基数包括预计利润,与在实现利润基础上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脱节,人为地割裂了二者之间固有的勾稽关系,同时也违背了会计的“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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