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增值后支付对价的资产计提折旧怎么做
本文小编以举例的方式给大家讲解
例如:某2017年12月改制,账面原净资产500万元,改制时评估净资产1200万元,增值部分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接受方向原股东支付货币资金1200万元。我公司2018年1月按评估后的资产金额调整账面金额。请问2018年度是否可按评估后的资产金额折旧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如果原股东折价,接受方只支付1000万元对价呢?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增值实际发生700万元(1200-500),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收购改制企业取得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1200万元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实际只支付1000万元,可按照资产评估增值实际发生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收购改制企业取得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计提折旧或摊销并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多少年
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关于上述内容:评估增值后支付对价的资产计提折旧怎么做
按照评估后实际的公允价值入账,其折旧年限按照应该折旧的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希望本次回到能帮助你解决问题,如果还不明白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尽快回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