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收入怎么确认?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
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企业就其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每一纳税年度的营业利润,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的规定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在确定该分支机构境外某一年度的税额如何对应我国纳税年度进行抵免时,境外分支机构按所在国规定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其境内总机构纳税年度相对应的纳税年度,应为该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结束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与子公司所得税处理有什么不同?
一、跨境分支机构的处理要点
跨境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属于统一法律责任主体,分支机构从属于总机构。在对外经济业务发生中除有特殊规定外,由总机构承担对外法律责任,也即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授权的情形下,分支机构不得进行需要承担法律主体责任的行为(如无授权独立签订协议等)。
国内总分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以独立核算,但是,跨境分支机构有所不同,正常情况下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境外当地税务有依据该地与我国的税收协定或者当地税收法律申报纳税的义务,同时作没有独立法律主体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准确计算并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根据双方税收协定等规定确定),并计算申报国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简而言之,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国内,均作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计算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据以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分支机构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后属于亏损的,则不得抵减其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能抵减来源于其他国家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所在国家的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跨境子公司的处理要点
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承担独立责任,无论是否跨境设立,母子公司之间除了股权等特定关系外,在一般税务实务处理上是独立的两个纳税人。因此,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在境外所在地按照当地的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境外所得无需按年由母公司并计申报所得问题。
但是,国内公司作为母公司拥有的股权以及其他特殊性业务往来,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需要作为应税所得税收入,扣除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申报纳税。
取得所得的时间界定: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子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企业,缴税是其应尽的职责,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收入国家要怎么确认大家都明白了吗?如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