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国外贷款机构利息要扣缴税款吗?
答:财税【2016】36文件规定,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支付给境外债权人的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还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购买方支付的价款”应理解为含税金额,且不仅是含增值税,也应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因为后几项税费均含在价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以,支付国外贷款机构利息要扣缴增值税金和企业所得税金。
代扣境外单位的利息增值税能否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进项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与境外单位签署外债合同向境外单位支付利息,属于购进贷款服务。纳税人代扣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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