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有哪些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要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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