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了怎么作废?
发票丢失了能直接作废吗?答案是否定的.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属于违规操作.
那么,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由于作废发票的一方为发票开具方.在发票丢失的情况下需要要作废发票,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一般需要做登报、报案、挂失等处理,在履行这些程序后,将相应的登报、报案、挂失等资料留存被查,然后就可以在发票开具系统中作废了.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怎么处理?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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