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纳税本月漏缴增值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跨区域纳税本月漏缴增值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取得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2017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对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作出修改取消,这就明确了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一般性规定作为判断依据,不再以取得预收款的特殊性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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