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没有说办公用的桶装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无论是会计口径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还是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所以说办公用的桶装水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办公用的桶装水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还有购买的桶装水用于企业对外经营场所,比如汽车4S店的销售大厅的桶装水,更不是福利费哦!同样,该项桶装水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如果购买的桶装水用于集体福利部门,比如为对外经营的食堂,就属于福利费,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一句话:不能一概而论,说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要看具体用途;还有营改增可是国家减税政策措施,真的不要“变味”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比如办公室用的桶装水,有时是职工饮用,有时也用于招待客人。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办公室用的桶装水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部分学者、同行因此认为,桶装水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部分财务人员也乐意接受这一观点,于情于理也说得过去。
但问题是,如果办公室用的烟酒糖茶,用于招待客人,或者供职工茶歇,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酒水,行不行?炒两个菜行不行?尽管是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但从增值税法规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企业购买的桶装水、烟酒糖茶等都属于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也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应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从这个规定来看,其主要作用也是避免企业做进项税额抵扣。
桶装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由会计学堂整理,办公的桶装水的用途不是单一的,有时用于招待客人,有时就是员工用的吗,这二者性质不同,要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