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如何账务处理?

2018-12-11 16:2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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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资金,顾名思义就是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如何账务处理?符合条件的专项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是账务要单独核算,具体内容请看会计学堂准备的下文.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如何账务处理?

答:首先,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其次,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如何账务处理?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核算中有哪些所得税风险点?

1.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判断不准确,误将不征税收入做为免税收入对待,或将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对待.

2.对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扣除、折旧、摊销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或是在以后年度未做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范畴,因此不需要按减免税管理,但企业应该自行按不征税收入条件自行判定.

4. 5年(60个月)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部分,没有做应税收入处理.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如何账务处理?通过上文的学习,我们知道对此税法是有专项规定的,处理不好还会有非常多的所得税风险,大家的实务处理中一定要谨慎.会计学堂的专业答疑老师还可以帮你解决更多实务问题,可以尽情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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