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丢失税款如何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销售方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对专用发票丢失不再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登报声明作废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一样,在丢失后只需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丢失发票的行为按照不同的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罚.
专用发票丢失税款如何抵扣?建议大家在收到了当月的专用发票后应该要好好保管,就算他人借用也应该要给对方复印件而不是原件.更多专用发票丢失后处理的方法,好奇的人可以来会计学堂直接找内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