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出租收入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个税?
单位职工集资建门面房对外出租取得收入向职工个人分配,情况比较复杂,关键在于门面房的产权归谁所有。具体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如果门面房产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个人在其中的出资,应视同单位对个人的借款,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时应并入单位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单位将租金对职工个人进行分配时应视同偿还购房的借款利息,则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职工个人拥有产权,但是以单位名义对外出租,应视同职工个人先将门面房租给单位,单位再转租出去两种经营行为。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先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单位将租金按照个人出资比例分配给个人时,职工个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果单位和职工个人拥有共同产权,租金收入应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属于单位的部分并入单位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的部分在分配给个人时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将自己所属的租金收入部分再分配给个人,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采用职工集资等方式建房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所谓“集资建房”,是建房单位向集资者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分“集资”和“建房”两个环节。“集资”是由集资者个人出资,单位集中管理,作为建房的资金来源:“建房”是由单位向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集资建房”,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集资建房许可证》,建房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计划、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建成后按事先约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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