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拿工资如何计税和交社保?

2018-12-18 16:3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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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生活压力的增大,很多人除了本职工作外还会有一些兼职,不知道大家有没考虑过两地拿工资如何计税和交社保?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就与大家一起分享怎么处理哈.

两地拿工资如何计税和交社保?

答:

自行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将两处取得工资合并后,按个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填写相应表格送交选定单位,由选定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按照规定,这种情况应该由取得工资的个人自行按照两个工资加一起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实际中,你可以把两家公司的工资和在一起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另一家不申报个税,你总的应交的所得税正确就行.

两地拿工资如何计税和交社保?

偷税漏税有什么后果?

答: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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